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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酒令:保民生?護社稷?
材料一:盡管乾隆帝在各省大力推行嚴禁燒鍋(制酒的作坊)政策,但社會經濟的發(fā)展使地方督撫很難貫徹這一政策,“因利之所在,人所必趨”“五省之民,執(zhí)此業(yè)者不可勝計”“燒鍋方經查拿,而又聞彼處復行開設”“雖經嚴禁,終莫能斷絕也”,于是乾隆后期對燒鍋的嚴禁發(fā)生了明顯變化。乾隆十六年(1751年),嚴禁政策有所松弛。到乾隆四十一年(1776年),部分地區(qū)恢復了燒鍋稅。
——摘編自牛貫杰、王江《論清代燒鍋政策的演變》材料二:(如圖)
——摘編自趙利杰《試論高粱傳入中國的時間、路徑及初步推廣》材料三:據記載,乾隆十八年(1753年)四月,以承德、遼陽等地區(qū)為例,當?shù)厮诿變r格自八錢至一兩四錢不等,高粱價自五錢五分至四分不等。在山西榆次、朔州等地,釀酒基本利用高粱,依照酒的品質優(yōu)劣,價格每斤70錢到100錢。
——摘編自羅格《食物改變歷史(上卷):五谷興替背后的社會變遷》根據材料并結合所學知識,說明清朝前期禁酒令的實施狀況,并分析其成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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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:2025/1/2 4:0:1組卷:5引用:2難度:0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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