姜某于2006年3月入職A客運公司,從事出租客運工作,該客運公司沒有與姜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。2010年7月1日,A客運公司與姜某解除了勞動關系,姜某在職期間,A客運公司一直未給姜某繳納社保。2021年,為了補繳社會保險費,姜某多次向該客運公司請求確認雙方自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存在勞動關系,該公司以未查到姜某的員工信息為由拒絕確認勞動關系。姜某于2022年2月11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(下稱仲裁委)申請仲裁,要求確認雙方于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,最后仲裁委駁回了姜某的仲裁申請。
(1)A客運公司侵犯了姜某的什么權利。
(2)請指出姜某做法的不妥之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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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:2024/6/27 10:35:59組卷:28引用:4難度:0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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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:2024/12/18 18:0:1組卷:1引用:1難度:0.6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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