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5年3月,陳某與潘某離婚后,潘某帶著2歲的兒子陳煜改嫁包某。陳某、潘某、包某三人訂立收養(yǎng)協(xié)議,陳煜由包某收養(yǎng),今后一切與陳某概無關系,但未辦理收養(yǎng)登記。陳某離婚后,與洪某結婚,生女取名陳嬰。2016年,陳某、包某相繼去世。據(jù)此,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( ?。?br />①包某與陳煜之間收養(yǎng)關系未成立
②陳某與陳煜之間已無權利義務關系
③陳某的遺產(chǎn)由洪某與陳嬰繼承,陳煜不能繼承
④陳煜可以繼承陳某的遺產(chǎn),也可以繼承包某的遺產(chǎn)
【考點】法定繼承.
【答案】C
【解答】
【點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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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:2024/5/27 14:0:0組卷:37引用:9難度: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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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蘇某泉有兒子蘇某甲、養(yǎng)子李某田,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。蘇某甲久居國外,李某田長年與蘇某泉共同生活并照顧其生活起居,李某田有一個兒子小李。后蘇某泉因病去世,其生前未立遺囑,所居住的房屋登記權利人為蘇某泉、李某田。關于蘇某泉遺產(chǎn)的分配,下列說法正確的是( ?。?br />①李某田可多分遺產(chǎn)
②李某田只能繼承房屋遺產(chǎn)
③小李無權繼承遺產(chǎn)
④蘇某甲無權繼承房屋遺產(chǎn)發(fā)布:2024/12/16 23:30:8組卷:25引用:5難度:0.7 -
2.甲10歲時父母離婚,隨其母李某生活。1年后李某再婚,繼父王某與李某共同照顧甲的生活。王某與李某婚后生一子乙。后王某去世,留有遺產(chǎn)若干,未立遺囑。甲要求繼承王某的遺產(chǎn),其母同意,但遭到乙的反對。甲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王某的遺產(chǎn)。對此,下列說法合理的有( )
①王某的遺產(chǎn)屬于家庭共有財產(chǎn),乙有權繼承王某的遺產(chǎn)
②乙作為王某的婚生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,甲是王某的第二順序繼承人
③甲乙應本著互諒互讓、和睦團結的精神,平均繼承王某的所有遺產(chǎn)
④甲與王某存在著事實上的撫養(yǎng)關系,甲作為繼子女獲得王某遺產(chǎn)的繼承權發(fā)布:2024/12/18 10:0:2組卷:14引用:1難度:0.6 -
3.李某育有三個子女,二女兒和三兒子曾因與李某發(fā)生爭吵鬧上法庭。此后多年,二女兒和三兒子再未履行贍養(yǎng)李某的義務,雖然后來關系有所緩和,但李某直至去世都住在大女兒家,由大女兒照顧。李某去世時沒有立遺囑。關于李某遺產(chǎn)的繼承,下列說法正確的是( )
①可以不分給二女兒和三兒子,因為他們沒有盡到贍養(yǎng)義務
②應平均分給三個子女,因為他們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
③可以不分給二女兒和三兒子,因為他們已經(jīng)喪失繼承權
④大女兒應該多分,因為她對李某盡到了主要贍養(yǎng)義務發(fā)布:2024/12/20 9:30:2組卷:29引用:9難度:0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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