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代法律規(guī)定“奴婢賤人,律比畜產”“奴婢既同資財,即合由主處分”。而到宋代中期后,法律上將“奴婢”之名改為“人力”“女使”,佃戶、雇工、人力、女使等皆為國家“編戶齊民”。這一變化主要是由于( ?。?/h1>
【考點】古代賦稅制度.
【答案】C
【解答】
【點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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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:2024/4/20 14:35:0組卷:4引用:11難度: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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