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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代法律規(guī)定“親親得相首匿”原則,即卑幼首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,尊長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請減免外,不負刑事責任。漢代還多次減輕刑罰,基本上廢除了劓刑、刖刑,使得犯罪者除死刑外基本可以自全其身,尊重和保障了犯罪者的人身、人格。這些做法體現(xiàn)了漢代(  )

【答案】C
【解答】
【點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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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:2024/4/20 14:35:0組卷:7引用:10難度:0.6
相似題
  • 1.下表為《唐律疏議》中北齊的“重罪十條”。據(jù)此可知唐代(  )
    謀反謀危社稷大不敬對君主的不敬行為
    謀大逆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不孝忤逆于直系尊長
    謀叛謀背國從偽不睦謀殺、販賣遠親及毆打遠系尊親屬
    惡逆謀殺或毆打尊長不義殺長官、師長及妻匿夫喪作樂改嫁
    不道殺一家非死罪三人等內亂亂倫

    發(fā)布:2025/1/2 11:0:5組卷:3引用:7難度:0.9
  • 2.如表所示是摘編自范曄《后漢書》的部分記載。這些記載集中反映出( ?。?br />
    記載 篇目
    光武中興,錫光為交趾(今越南北部),任延守九真(今越南河內以南),于是教其耕稼,制為冠履,初設媒娉,始知婚娶,建立學校,導之禮義 《南蠻西南夷列傳?序》
    東漢“欒巴……遷桂陽太守。以郡處南垂,不閑典訓,為吏人定婚姻喪紀之禮,興辦學校,以獎進之” 《欒巴傳》
    東漢“北匈奴入遼東……(遼東太守陳禪)于學行禮,為說道義以感化之” 《陳禪傳》

    發(fā)布:2025/1/3 20:30:3組卷:2引用:4難度:0.6
  • 3.儒學經(jīng)典產(chǎn)生于先秦,到漢代已難以讀懂,學者對其文字進行解釋,稱為“注”。“注”到唐代又難以理解了,于是出現(xiàn)了學者對“注”的解釋,稱為“疏”。他們熱衷于細枝末節(jié)的繁瑣箋注,但與社會生活嚴重脫節(jié),從而陷入危機之中。這說明儒學( ?。?/h2>

    發(fā)布:2025/1/2 6:30:1組卷:5引用:2難度: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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